法的恣意性

最近招開了廢死釋憲辯論內裡的艾倫律師談到『死刑恣意性』,她談到死刑犯: 他如果運氣的話,也許今天沒太嚴重的精神障礙。 他如果運氣的話,能得到有經驗的律師協助。 他如果運氣的話,檢察官不會求處極刑。 他如果運氣的話,能說明犯罪原委並表達悔意。 他如果運氣的話,能找到對自己有利的證人並願意出庭作證。 他如果運氣的話,有專家願意幫他釐清科學證據。 他如果運氣的話,法院願意站在他的角度了解他的人生經歷。 他如果運氣的話,願意相信人類責任的有限性。 他如果運氣的話,不會再執政者民調低迷時當成轉移教店的工具。 他如果運氣的話… 有人會說這就是『運氣』啊。我們會說這就是『死刑的恣意』 在台灣這個國家,沒有任何人的生命該被『運氣』決定

在台灣冤罪有『公式』=輕忽科學鑑定+只靠共同被告自白的證據判罪

台灣的司法上,法官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而台灣一年超過400萬個案子進入司法體系,一共才2200人,平均每人每月要解決150件,更不用說有些庭審一案要三個、五個法官,實際上刑事訴訟每人每年結掉63件、民事訴訟每人每年28件。

以我的案件來說一共有63宗卷、每卷有7公分厚,全部加起來一共有5公尺厚的卷宗,裡面收集的證據幾百種,我為了瞭解案情我在2018年每天起床到睡覺都沈浸在卷宗內足足花了半年時間才消化完畢。

試想…五公尺厚的卷宗,只是法官的一件案子。一個月要結28件,品質能好到哪裡去。

所以在我的案子就會發生 法醫說:從血液中的安眠藥濃度來看,死亡時不會到昏迷 <-> 殺人的刀子跟安眠藥沒有因果關係,沒有迷昏就被殺害了 法官說:店內下藥迷昏、先後扶出、下刀殺害 <-> 因為被迷昏,所以後續的殺害行為就是環環相扣的因果關係

之前其實我一直不懂, 法醫說的證據為何法官都不願採信, 謝一共講了四個版本的自白,為何不一一查證或模擬,最後卻用融合後簡化寫出的第五版當成判決的認定事實。 今天我懂了…

我的判賠,也就是法『官』的恣意性,運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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