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思極恐的司法…
有些是走一遭,才會感受到悲傷。悲傷的不是我的官司,而是司法。法律不會說話,但法律架構在人,透過人來傳遞價值,人有情緒、七情六慾、結案壓力、同案壓力,路人甲乙丙可以不附理由地講話,法官可以『不附理由』講話嗎?我悲傷的是『不附理由的司法官』!!!
本次我提出的論點只有一個『上班時沒有下藥的咖啡』,甚至根本沒有咖啡存在,因為是下班後下藥殺害,收到判決理由後整個大傻眼!!!
1.沒有下藥咖啡: 1-1 法官用『飲料移動、收拾,而隨時增減,無法僅以當晚桌上有沒有咖啡的情狀,認定沒有喝』。試想如果有天你走進小七,證人、物證沒有看到你偷東西,法官就說『因為架上貨物隨時增減,無法僅以櫃子上有沒有東西的情狀就認定你沒偷。』這是什麼歪理,證據勒???
2.下班後殺害: 2-1 法官用 『另謝更衣之原因多端,縱當晚謝曾有兩度更衣之情事,認定非下班後有相約殺害之情』。那下班後到騎車離開足足有2.5小時,謝到底在做什麼?你不調查清楚,問問犯人為何下班後要坐石頭上發呆,然後天氣寒冷還要脫褲換短褲騎車離開,這不是你的職責嗎?還怪我,脫褲證據與犯案無關?
我提了93個證據一再說明『下班後下藥殺害』
1-2 沒有咖啡的證據: 家屬在刑案一審時說『明明沒有咖啡為何謝一再虛偽供訴下藥在咖啡內』的證詞(刑案卷宗)、證人沒看到咖啡只有水杯(證詞)、當晚POS機沒賣濃縮咖啡、安眠藥濃度不符合(法醫說不會昏迷)、自己實驗濃縮無法溶解安眠藥(充滿未溶化的顆粒)、五年來都只喝15cc濃縮有顆粒一定發現(小孩都不喝藥粉,何況大人)、謝一再說謊將四個下藥點都做實驗測試驗證只能下班後下藥在酒內、而且法醫說死亡時的安眠藥濃度不會到昏迷那怎麼可能在店內因咖啡昏迷…。
2-2 下班後殺害的證據: 法醫說半夜三點半前死亡、同一個證人作證當晚上班時間謝只消失18分鐘(判決書內故意抓兩個證人兜出40分鐘,屁股想也知道同一人比較可信)、自己實驗來回案發地點要14分鐘(扛50KG70KG分別來回兩趟加殺人時間絕對不只14分鐘,謝自己也說要4-50分鐘)、證人看到謝帶張來回10-15分鐘(謝只消失18分鐘、第二人絕對來不及)、上班期間沒人看到血跡(頸動脈穿刺傷必噴)、上班期間證人看到穿圍裙沒驗出血跡(刑事鑑識)、下班打卡單10:44下班、下班後的攝影機1:14拍到換第二次短褲騎車離開(下班到離開足足有2.5小時)、謝下班後殺害的自白中換衣順序一模一樣、當天因滿月酒沒吃離開才有機會吃(法醫胃中食物)…。
花大半年整理提出這些證據,你不看只用『就算沒咖啡,也不代表沒喝』『下班後更衣,原因多端』打掉。這說明什麼?司法官還在照漏洞百出的謝劇本走,難怪會被謝笑,被掰了四個劇本耍得團團轉,還要想盡辦法寫出第五版漏洞百出的版本來幫謝判無期。都不會覺得很奇怪嗎?
判決要放在事實上、事實要放在證據上、證據要放在公正上,若證據不公正、事實就會漏洞百出,最後判決當然亂七八糟,我們的司法建立在這樣的不公正?不附理由?是我們要的司法嗎?
徐自強案時,辯護律師林永頌先生也曾說:「司法的威信不是建立在不會錯的基礎上,是建立在有錯會改的行事上」
如此司法,才是司法。
#小心不附理由的司法官 #真心覺得沒被抓進監獄只是我運氣好
